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二七四號
聲明人乙○○即繼承人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市○○區○○路二段一號)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