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4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564號聲請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譚學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釋明聲請人公司於利息起算日即民國90年11月22日之放款利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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