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56號原告 劉張時春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43,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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