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佰壹拾捌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