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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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淙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22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淙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淙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湯淙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8-10、12、15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5-7、11、13-14號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湯淙皓於107年11月5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表:受刑人湯淙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8日│105年9月18日│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第2416號(聲請書│13110號│928號(聲請書附│││附表誤載為106年││表誤載為459號)│││度)│││├─┬────┼────────┼────────┼────────┤│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竹簡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實││第215號│第26號│第23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聲請書附表誤載││││判││為臺中地院)││││決├────┼────────┼────────┼────────┤││案號│106年度竹簡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第215號│第26號│第235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度)││││├────┼────────┼────────┼────────┤││判決確定│106年6月6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3616號│5806號│4858號││├────────┴────────┴────────┤││編號1至14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6年6月5日│106年4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毒偵字│││459號│3439號│第127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實││第303號│第658號│第843號││審││(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235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決││第303號│第658號│第84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235號)││││├────┼────────┼────────┼────────┤││判決確定│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0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4858號│31號│481號││├────────┴────────┴────────┤││編號1至14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1月16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2628、3069號│第963號│第849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訴字││實││第584號│第584號│第5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106年度易字│106年度訴字││決││第584號│第584號│第508號││├────┼────────┼────────┼────────┤││判決確定│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1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06號│107號│547號││├────────┴────────┴────────┤││編號1至14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日│106年2月1日│106年5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273號│1263號│2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事├────┼────────┼────────┼────────┤│實│案號│107年度上易字│107年度上易字│107年度易字││審││第99號│第99號│第263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107年度上易字│107年度易字││││第99號│第99號│第263號││├────┼────────┼────────┼────────┤││判決確定│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7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聲請書附表誤││罰金或易服社│││載為均是)││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2540號│2541號│3107號││├────────┴────────┴────────┤││編號1至14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3日(聲│106年2月11日至│106年5月20日│││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3月26日間某││││106/02/11至10│日(聲請書附表誤││││6/03/26間某日)│載為10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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