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5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青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3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戴青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沒收銷燬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戴青芳明知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旁之某巷弄內,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黑」之男子處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前淨重0.2237公克)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將前開四氫大麻酚1袋放在隨身皮包中而非法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2月27日8時許至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旁、由 陳振欽 所駕駛之車輛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7年2月27日12時58分許,其乘坐陳振欽(陳振欽涉犯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案件偵辦)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長春路之交岔路口處時,為警攔檢後,員警經渠二人同意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戴青芳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青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青芳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6至29、84至85頁、本院卷第87、94頁),且被告於107年2月27日14時48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於前開查獲時地,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粉末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1247公克,驗餘淨重0.1164公克);查扣被告持有之煙草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0.2237公克,驗餘淨重0.1913公克);查扣被告持有之透明粗顆粒結晶12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編號1所示,合計3.2981公克,起訴書誤載為3.2985公克),此有員警107年2月27日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07年2月27日12時58分至13時05分止、受執行人:陳振欽、戴青芳)、被告107年2月27日自願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戴青芳)、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及毒品初驗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抽血檢驗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戴青芳)、被告之勘察採證同意書、車號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7年度保管字第1933號、107年度毒保字第240、241號、107年度安保字第651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5、40至48、50、54、57至
70、91至92、95至98、102、109、11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7年3月23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70009452號函及附件: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核交字卷第3頁)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6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96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考,是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雖距離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已逾5年,然被告於前述第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曾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再送觀察、勒戒,自已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依法追訴處罰。是檢察官就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提起公訴,核無違誤,自應由本院依法判決。
四、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為同條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被告明知四氫大麻酚屬毒品,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無償向綽號「小黑」之人取得上開毒品而持有之,並衡量其持有前開毒品之時間、數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前從事理貨人員,未婚,無子女,其母親年紀已大,係由其弟弟在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犯後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二)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1164公克,有前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注射針筒、分裝袋、酒精棉片、生理食鹽水、電子磅秤、分裝杓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三)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淨重合計為3.2981公克,有前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分裝袋2批,被告供承係裝毒品所用,但忘記是裝第一級還是第二級毒品所用(見本院卷第93頁),就此部分,因已於前開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爰不再重複宣告沒收。
(四)就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四氫大麻酚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為0.1913公克,有前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手機,雖係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告供承該等物品與其本件施用、持有毒品犯行無關(見本院卷第9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再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手機2支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難認與被告本件施用、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六)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凱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2包│戴青芳│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①臺中市政府警察││││││驗餘數量:0.2281公克(淨重)│局清水分局扣押物││││││檢出結果:二級毒品│品目錄表。(見毒││││││甲基安非他命│偵卷P42至43)││││││(Methamphetamine)│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15││││││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2)│日草療鑑字第││││││驗餘數量:0.1653公克(淨重)│0000000000││││││檢出結果:二級毒品│號鑑驗書。(見毒││││││甲基安非他命│偵卷P96至98)││││││(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3)│││││││驗餘數量:0.159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4)│││││││驗餘數量:0.438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5)│││││││驗餘數量:0.163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6)│││││││驗餘數量:0.200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7)│││││││驗餘數量:0.201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8)│││││││驗餘數量:0.1751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9)│││││││驗餘數量:0.194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0)│││││││驗餘數量:0.161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1)│││││││驗餘數量:0.200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2)│││││││驗餘數量:0.9494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2.│海洛因│1包││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3)│││││││驗餘數量:0.1164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3.│四氫大麻酚│1包││檢體編號:B0000000(編號14)│││││││驗餘數量:0.191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4.│注射針筒│24支││││├──┼─────────┼───┤├──────────────┤││5.│分裝袋│1批││││├──┼─────────┼───┤├──────────────┤││6.│分裝袋│1批││││├──┼─────────┼───┤├──────────────┤││7.│注射針筒│15支││││├──┼─────────┼───┤├──────────────┤││8.│酒精棉片│26片││││├──┼─────────┼───┤├──────────────┤││9.│生理食鹽水│7瓶││││├──┼─────────┼───┤├──────────────┤││10.│電子磅秤│2台││││├──┼─────────┼───┤├──────────────┤││11.│分裝勺│3支││││├──┼─────────┼───┤├──────────────┤││12.│Asus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IMEI碼:000000000000000││├──┼─────────┼───┤├──────────────┤││13.│htc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IMEI碼:000000000000000││├──┼─────────┼───┼───┼──────────────┤││14.│玻璃球吸食器│1組│ 陳振源 │││├──┼─────────┼───┤├──────────────┤││15.│simdo手機│1支││││││(含SIM卡)│││││├──┼─────────┼───┤├──────────────┤││16.│TaiwanMobile手機│1支││││││(含SIM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