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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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