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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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潤生選任辯護人徐國勇律師
許淑惠律師 彭國能 律師被告 吳肇琨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黃麗容 律師 梁雅婷 律師被告 李秀惠 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