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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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又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又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期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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