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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