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4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陳荷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所簽訂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第9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4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1,25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具狀將該附表編號1部分請求之金額變更為62,596元,利息起算日變更為96年11月24日,改請求被告給付501,86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83、89、123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94年12月23日向伊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4年12
月23日起至98年12月23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48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固定週年利率17.5%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應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就繳款截止日為96年11月23日之該期帳單最後一次繳款2,900元,共攤還22期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2,596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該筆欠款自9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另於93年3月12日向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為500,000元,日後伊得視被告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被告得自93年3月12日起至94年3月1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則採固定利率,自貸款日起前2個月以週年利率0%、第3個月起以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算,並於借款期間內不再調整,屆期應如數清償本息。詎被告於96年11月7日最後一次還款10,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尚欠本金439,272元未清償,並應給付該筆欠款自96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調降後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又被告前揭債務因均未按期清償,依雙方所簽訂之簡易通信
貸款-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第5條第1項、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簡易通信貸款-信用卡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單、客戶消費明細表(以上為簡易通信貸款部分,見本院卷第13至43、91至119頁),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以上為現金卡借款部分,見本院卷第45至51頁)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一:
┌──┬──────┬───────┬───────┬────────┐│編號│產品│金額(新臺幣)│利息(新臺幣)│違約金(新臺幣)│├──┼──────┼───────┼───────┼────────┤│1│簡易通信貸款│61,978元│無│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2│現金卡借款│439,272元│自96年11月8日│無│││││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合計:501,250元│└──────────────────────────────────┘附表二:
┌──┬──────┬───────┬───────┬────────┐│編號│產品│金額(新臺幣)│利息(新臺幣)│違約金(新臺幣)│├──┼──────┼───────┼───────┼────────┤│1│簡易通信貸款│62,596元│無│自9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2│現金卡借款│439,272元│自96年11月8日│無│││││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合計:501,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