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債權人山木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家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東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㈢提出門牌臺中市○○區市○○○路○○號12樓之12及12樓之
14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