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53號債權人 黃敏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計息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原請求標的之記載
不明確)㈡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