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明翰 被告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案被告楊淑婷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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