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陳士豪 (原名: 林士豪 )債務人 陳品樺
一、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陳品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於民國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陳品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0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士豪(原名:林士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品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士豪(原│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0000│名:林士豪│月1日起│││││元│)、陳品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士豪(原│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名:林士豪│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品樺│││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