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20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八張。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三、請求利率為何?
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為何?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