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1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