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呂勝惠
呂瑞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被告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即嘉義縣六腳
鄉六腳蔬菜共同經營班兼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5年5月9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號)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因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原告提出之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則本院上開所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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