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3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6636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