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丁○○
甲○○乙○○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相對人龍遠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
號法定代理人丙○○住高雄縣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前支付勞方家屬職業災害及民事賠償計新台幣300萬元,另於96年7月至97年4月分10期,每期於每月10支付勞方家屬10萬元,共計支付勞方家屬400萬元,且勞方家屬必須協助資方申請團體保險給付必要文件,以上乙期資方未支付,則視同全部到期,如資方已支付上述全部之款項,則勞方拋棄一切民、刑事之訴訟,勞資雙方不得再對本案提出異議或訴訟。」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新台幣37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6月12日經高雄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自給付聲請人主文所示會議記錄所載之金額,惟相對人僅給付其中30萬元,就餘額370萬元部分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內容如主文所示,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6月22日府勞資字第0960140698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記錄所示,兩造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補償金額部分確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僅給付96年7、8、9月份之10萬元,合計30萬元,而就96年7月12日應給付之300萬元部分,並未按期給付,則就96年10月以後之餘額70萬元部分應已視為到期,故相對人就合計370萬元部分並未履行其義務。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