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柯佩吟 律師丙○○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芳華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