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蔡瑋駿
被   告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僱用原告擔任職
員,原告現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嗣被告公司以
經營不善為由,資遣公司全部員工,暫停營運準備申請歇業
,尚積欠原告106年4月及同年5月薪資共64,000元、資遣
費8,000元,共計72,000元未給付,屢經催索,均未予置理
。為此,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新北
市政府函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曾於收受支付命令
時提出未附具體理由之異議狀1紙,泛稱該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實乏依據,無從採取,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
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
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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