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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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98號
原   告  張江碧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
被   告  江靜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清香   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所有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06年10月26日民事撤回起訴
狀在卷可據,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
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儲鳴霄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簡 字第 998 號裁定(106.10.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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