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3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健晏夏郁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藍健晏、夏郁雯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伍萬壹仟零捌元之本金,另請求被告藍健晏應給付貳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之本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壹拾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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