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83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 被告 藍健晏
夏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藍健晏、夏郁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伍萬壹仟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藍健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藍健晏、夏郁雯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其餘由被告藍健晏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書約定(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卷第24、2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既就原告依該部分貸款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其他貸款、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藍健晏邀同被告夏郁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7月4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約定借款時間自94年7月4日起至114年7月4日止,借款期限為20年;其中
650萬元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0.87%計算(合計年利率1.94%)、250萬元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
875%機動計算(合計年利率1.97%),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前述利率支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藍健晏未依約還款,尚欠390萬3,577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藍健晏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又被告夏郁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藍健晏邀同被告夏郁雯為連帶保證人於99年12月17日向
原告借款980萬元,約定借款時間自100年1月11日起至12
0年1月11日止,借款期限為20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0.87%計算(合計年利率1.94%),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前述利率支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藍健晏未依約還款,尚欠684萬7,431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藍健晏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又被告夏郁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被告藍健晏於103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297萬元,約定借
款時間自103年8月1日起至118年8月1日止,借款期限為15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0.87%計算(合計年利率1.94%),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前述利率支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藍健晏未依約還款,尚欠235萬8,231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藍健晏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查詢還款明細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藍健晏、夏郁雯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以及請求被告藍健晏應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未還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計算標準│├──┼───────┼────┼────┼────┼───────┤│一│282萬3,261元│自107年│1.94%│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1月4日││2月5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108萬0,316元│自107年│1.97%│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1月4日││2月5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二│684萬7,431元│自107年│1.94%│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1月11日││2月12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三│235萬8,231元│自107年│1.94%│自107年│逾期在6個月以││││2月1日││3月2日│內部分按前開利││││起至清償││起至清償│率10%,逾期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