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107年度執字第4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