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葉欣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雪琴┌──────────────────────────────────────────────────────────────┐│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李淑容 │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葉欣怡│103年10月11日│200,000元│AF0000000││├─┼─────────┼─────────┼─────────┼─────────┼────────┼────────┼──┤│02│李淑容│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葉欣怡│103年10月18日│200,000元│AF0000000││├─┼─────────┼─────────┼─────────┼─────────┼────────┼────────┼──┤│03│李淑容│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葉欣怡│103年11月8日│200,000元│AF0000000││├─┼─────────┼─────────┼─────────┼─────────┼────────┼────────┼──┤│04│李淑容│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葉欣怡│103年11月22日│218,800元│AF0000000││├─┼─────────┼─────────┼─────────┼─────────┼────────┼────────┼──┤│05│李淑容│元大銀行羅東分行│葉欣怡│103年11月27日│200,000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