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安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宏偉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12.08│104.03.0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40號│毒偵字第309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8│104年度訴第30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05.29│104.06.30││├─┼──────┼────────┼────────┼────────┤││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58│104年度訴第306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6.18│104.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80號│執字第3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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