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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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陶佩瑩被告鍾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佩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陶佩瑩因被告鍾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鍾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陶佩瑩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份(以上均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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