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蔡亞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 許淑玲 所有並由其駕駛之25
7-K7號營業小客車(下稱B車),於民國(下同)102年7
月24日14時許行經台北市○○區○○路、福志路時,因被告
駕駛UGF-335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A車)左轉不慎撞及B
車,致B車因而受損。B車經送廠估價修理,修復費用共計
新臺幣(下同)6,300元(其中塗裝及工資4,500元、零件
1,800元)。為此,依保險代位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命被告給付上開修復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A車碰撞,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汽車受損照片、查
核單、統一發票、估價單及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車禍事故
部分,據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肇事經過摘要記載:「A車UGF-335普輕機車自雨農路
西往東行駛,與B車257-K7計程車沿雨農路停等紅燈碰撞肇
事」等語,堪認被告確有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爭執,自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
本於保險代位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
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統一發票,其修車費為6,300元,內含塗裝及工
資4,500元、零件1,8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
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1年6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
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營業小客車耐用年數為4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四百三十八,而自該車
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
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2年7月24日
為止,B車使用年數為1年1月又10日,故原告就更換零件
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938元之後,應
以862元為限(即1,800-938=862,計算書詳下載),
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塗裝及工資」4,500元,合計5,362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5,36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1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金額:1,800×0.438=788
第2年折舊金額:(1,800-788)×0.438×(2/12)=74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788+7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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