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潮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孫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9日因購買電器商品,與第三人
板信商業銀行訂定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商品分期總價
為新臺幣(下同)68,160元,共分24期,每期2,840元,自101
年6月21日起至103年5月21日止,按月攤還,如有借款到期時
,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遲延利息,惟被告自
103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板信
商業銀行2,840元未為給付。嗣原告依與板信商業銀行間約定,
代位清償買回其對被告之債權,板信商業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上
開債權,含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債權讓與原告各事實,業據其提
出消費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代位清償及債權移
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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