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30號
原 告 賴沛晴
楊詠晴
被 告 陳冠霖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均
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