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 宏和 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據兩造所簽定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向本院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經被告抗辯以兩造業於上開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合意定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聲請移送訴訟等語,而原告亦不否認兩造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是則本件依法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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