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智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22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君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商標「NEWERA」之帽子壹頂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派員向陳君豪購買」應更正為「於同年月19日派員向陳君豪購買」;證據部分補充「證人 陳祐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君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罪。又本件係由告訴人之員工喬裝成買家向被告購買上開仿冒商品,實則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而係為求蒐證而佯稱購買,故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以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該次之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惟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被告之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已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容有誤會,惟其所引用起訴法條之條項均相同,僅罪名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另被告自民國103年11月間起至同年月19日止,在網路上公開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願意給被告自新機會,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扣案之仿冒商標NEWERA之帽子1頂,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2466號被告陳君豪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居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君豪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商標圖樣,均係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下稱冠帽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帽子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明知其在淘寶網站上之所購買之帽子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1月,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辦公室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其友人陳祐楷(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請之拍賣會員代號「Z0000000000」及賣場「QQ小舖玩具商城」販賣仿冒商標NEWERA之商品,並予以陳列,供不特定人瀏覽下標購買。嗣經冠帽公司派員向陳君豪購買,進行鑑定後確認陳君豪所販賣之帽子屬仿冒商標NEWERA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冠帽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君豪於警詢中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紙、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頁擷取畫面11張、NEWERA鑑定報告1份、冠帽公司授權書1份、交易明細表1紙附卷可稽,並有仿冒商標N-
EWERA之帽子1頂扣案可佐,核與被告前揭自白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扣案之仿冒商標NEWERA之帽子1頂,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檢察官宋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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