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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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48號抗告人 吳橞霓
吳櫂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逸書 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裁定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王幸華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賴以真附表┌───────────────┬──────────────┐│原裁定內容│更正裁定內容│├───────────────┼──────────────┤│主文第二項:│主文第二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第三三六0號提存事件抗告人之被│字第三三六0號提存事件抗告人││繼承人 李明珠 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之被繼承人李明珠所提存之國泰││幣參佰萬元本息,准予發還。│世華銀行編號D100297、D1002│││98、D100299號、面額各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參│││紙,准予發還。│├───────────────┼──────────────┤│理由二、第二、三行:│理由二、第二、三行:││提供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擔保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編號D100297││(下稱系爭擔保金)│、D100298、D100299號、面額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定期存│││單3紙供擔保(下稱系爭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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