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詹凌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875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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