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王秋茂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 張文德張黃阿粉張寶嬌 、郭○○、黎鳴企業有限公司邱文德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查原告主張其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人,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惟原告並未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預估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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