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22號上訴人 莊惟婷 被上訴人 陳照能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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