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578號債權人 黃智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偉 巍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 張偉巍 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繼承人 張資輝 、 林美 煆、張偉儷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