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全勝選任辯護人田永彬律師
胡毓真律師 羅閎逸 律師被告 郭青池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 律師
陳建勛 律師被告 盧世賢 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