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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