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淞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王嘉妘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王嘉妘」之記載,明顯係屬贅載,在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