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思國 被告 楊傳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