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李進安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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