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22號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 范世明 對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負有債務關係,凱基銀行並將對被告范世明之債權輾轉受讓予聲請人,經鈞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757號、103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於102年8月持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對范世明所有之土地進行強制執行,前經於鈞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3403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拍定在案,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就本件卷宗有查閱並予以抄錄、影印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57號及103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34013號執行卷宗,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