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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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侵占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字第四一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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