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許,與被告 楊文成 及綽號「 阿林 」姓名不詳之男子,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九十年農曆過年前左右,由被告楊文成交一張自己之相片予被告甲○○,由被告甲○○將之交給綽號「阿林」偽造身分證三張,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被告甲○○以每張代價新台幣三千元購買,綽號「阿林」乃於九十年二月四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在高雄市○○路高速公路附近,將貼有被告楊文成照片之偽造 蔡明權 身分證一張及偽造 黃志榮徐培鈞 身分證各一張交給被告甲○○,被告甲○○將其中蔡明權之偽造身分證交予被告楊文成,另二張置於身上,嗣於九十年二月四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死亡,此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之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謝雨真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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