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惟凡
相 對 人 柳學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2,500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593號
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併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7318號)
關於相對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85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保金,係備
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
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
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2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對於薪資或
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
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
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
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
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定
有明文。復按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債務人之離職,或
職位變動,或調整薪津,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如執行法院
已就此種債權發移轉命令,在該債權未確定受償前,執行程
序尚不能謂已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
決議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
度中簡字第1858號)為由,具狀陳明願提供擔保,聲請停止
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559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㈠),而系爭執行事件㈠係已併入本院99年度
司執字第77318號返還借款執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㈡)之強制執行程序,有本院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㈠、
㈡卷宗可考。
㈠經查,本件係相對人係持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212號民事判
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於第三人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處任職期間之各期薪津債權於新
臺幣(下同)300,002元之本金及利息等範圍內實施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㈠受理後,因執行標的物與系爭
執行事件㈡相同而併入系爭執行事件㈡,又相對人固經本院
以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及109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
裁定應予免責而確定,本院執行處撤銷民國110年5月7日中
院麟民執099司執果字第77318號執行命令在案,有本院執行
處撤銷執行命令通知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對上開撤銷執行
命令提出異議後,本院執行處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務並非
上開免責範圍,復於110年5月24日以民執099司執果字第000
00號移轉薪資命令,就第三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
所對相對人之各期薪津債權依法扣押並移轉予聲請人,有移
轉薪資命令函可參。爰此,系爭執行事件㈠、㈡因相對人之
債權尚未全部實現而未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
事件㈠、㈡卷宗可佐。此外,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110年
度中簡字第1858號卷宗屬實,故認聲請人就本件相對人所為
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
,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
核上開強制執行案卷結果,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請求強制執
行之債權本金金額為300,002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之損失,應為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執行債權之期間內,依相
對人聲請行之債權數額300,002元,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之損害。
㈢再參以本案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訴訟至二審終結之案件,故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
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本院綜合
上情並依此計算,認為聲請人所應供擔保金額,暨相對人因
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可能損害額以42,500元【計算式
:300,002元5%(2+10/12)=42,500元,元以下4捨5
入】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