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邱昆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玉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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