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邱昆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玉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