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聰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4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蔡聰濱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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